不少創業者終極目標是去美國發展,除了技術和產品水平,更大的挑戰是當地入境條例所限。經過業界幾年的討論,美國移民局終於讓步提出草案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向符合資格的外國創業者發出創業簽證(Startup Visa),最長可逗留 5 年。
草案提議的申請資格包括:
-持有所創立公司至少 15% 股權,並在業務運營扮演積極且核心的角色;
-公司近 3 年在美國創立;
-公司有實質業務,而且快速增長與創造就業的潛力。
如何證明第三點亦有進一步說明:
-至少獲得來自政府機構 10 萬美元的獎勵或資助,或美國投資者 34.5 萬美元的投資。
-投資者必須有足夠豐富成功投資經驗的「受信機構」(qualified U.S. investors with established records of successful investments)
創業簽證首次批出最多可在美國留兩年,如果業務發展良好,獲得更多融資,可申請續期三年,即總共五 年時間留在美國。之後又如何?五年後,創業者有資格申請成為美國公民,再不用理會創業簽證。
這草案毋須經過參眾兩院,移民局運用行政權力的新規定,只要經過 45 日的諮詢期,理應就可落實。
事實上,奧巴馬曾在 2014 年提出的《移民改革法案》包括創業簽證修例,可惜過了參議院,卻在眾議院拉倒。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希拉里的競選承諾,有提及會繼續推動立法創業簽證,對手共和黨候選人杜林普不止不提這事,還打算收緊移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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