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創辦的 Uber,現在的市值已經接近五百億美元, 在全球 58 個國家、300 個城市推出了服務,登陸香港剛剛一年,看來成績也不錯。時常看到很多朋友在 Facebook 上說,Uber 的出租車非常漂亮、服務非常不錯等等。去年 Uber 登陸香港的時候,我就曾經與他們的創辦人暨首席執行官 Travis Kalanick 有過一面之緣,覺得他除了沒有架子之外,也是一個商業奇才。
說到 Uber 的運作模式,他們在沒有太多交通牌照管制的地方,會建立自己的車隊,但如果有牌照限制的地方,例如香港,便會選擇與有執業牌照的車隊或司機合作,而收費會是一般計程車的兩倍或以上,主攻中高檔市場。
言猶在耳,一年過去了,全球有很多地方的計程車司機視 Uber 為死敵,包括香港,這不單只因為 Uber 的出租車與他們搶生意這麼簡單,而是因為一般計程車都有出租車許可證以及所需的第三者保險,經營成本遠比 Uber 其他的「白牌車」貴。早前香港理工大學派調查員「放蛇」, 發現被調查的 78 架 Uber 出租車全部沒有出租車許可證,這樣的經營模式,已經不是踩着法律的灰色地帶,而是明顯地犯了法。雖然一般的 Uber 司機會認為沒有收取現金,以會員制接載乘客便沒有犯法,但其實利用沒有出租車許可證的汽車收取費用載客,等於非法經營「白牌車」,已屬違法。
有朋友反駁說,香港的計程車經常「冚旗揀客」,同屬違法,我認為,如果有計程車司機違法,我們可以舉報他們,但我們不應因為別人犯法,而把自己犯法的行為合理化或鼓勵他人做犯法的事,這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問題,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