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梁卓文交代最新的電影檢查制度。 該草案的立法建議包括,賦予政務司司長權力,若認為電影的某些內容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監督撤銷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上映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有關於的條例適用於有待審批的未上映電影;已上映,以及已推出光碟的電影作品。另外,條例亦賦權予獲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下可進入及搜查任何地方,禁止不獲豁免或核准影片的分發及播放。有關修訂亦會就違反規例的個人及單位施加罰則,最高刑罰可至監禁 3 年或罰款 100 萬港元。
《電影檢查條例》的修訂會因應《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為電影檢查員的電影審查及分級工作提供指引。指引的主要修訂包括檢查員應小心留意影片中對可能構成不利於國家安全罪行 (之前版本為危害國家安全) 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香港特區的行為或活動所作的描繪、刻劃或表現,及可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檢查員可按條例所述事項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等。
邱騰華亦表示,如果有關的電影在通過檢查,並獲得上映證明書後被發現有內容仍存在構成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因素,條例亦賦予政務司司長有權將有關作品的上映許可撤銷,而相關的影像產品亦需下架。條例亦指出,如電影內容因為涉及國家安全亦被評為不宜上映,審核委員會將不能審核。草案將於 8 月 27 日 (星期五) 刊憲,並於 9 月 1 日 (下星期三) 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