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星期刊憲,提出修訂數項道路交通規例,提升道路安全和促進新汽車科技的應用。當中包括放寬車輛車內視象顯示器在車輛已停泊時的資料顯示限制、允許使用攝像顯示器代替傳統反射鏡、容許電動商用車輛毋須申領快速公路許可證便可在快速公路行駛,以及修訂駕駛規則,使司機能夠使用遙控泊車功能等。
批准電子後視鏡是為了減排?
當中有關電子後視鏡的規定,現在運輸署已經透過豁免的方式批准安裝攝像顯示器系統,修訂條例就允許使用攝像顯示系統作為傳統反射鏡的替代品。修訂同時訂明反射鏡和攝像顯示器系統的規格和標準,包括安裝和性能要求(例如影像質素、反射鏡面積和視野範圍等)。考慮到生產符合要求的車輛所需的時間以及業界取得相關安全認證的時間,政府建議規定在 2028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製造或首次登記的車輛必須符合相關要求,車主才可以在香港為車輛登記和領牌。
與傳統反射鏡相比,電子後視鏡擁有能適應各類型天氣和視野更廣的優點,世界多國都通過相關法例允許車輛使用。有些品牌更在顯示器提供多鏡頭和觸控功能,方便司機即時放大縮小畫面和切換不同視野鏡頭,令到後視範圍幾乎沒有盲區。使用更大的顯示器亦有助司機看清楚鄰線車輛的狀況。另外,在光線不足的環境或夜間行車時,亦能提供更高能見度和防止後車的眩光影響駕駛。
不過政府的說法就是電子後視鏡可以減少車輛風阻,有助減少碳排放。翻查資料,原來後視鏡可為車輛增加 6% 風阻。
泊車後車內顯示器不設限
另一項修訂就針對車內的視像顯示器。現時雖然外國汽車製造商為車載顯示器提供多種資訊,包括短訊通知和影視串流等,不過現有法例就一律不准顯示。修訂條例就放寬對安裝視像顯示器及可顯示的資料的限制,車輛在停泊制動器啟動時,視像顯示器可顯示的資料將不設限制。將來大家或許可以在停車後打機看電影了。有關的規定會在 2025 年 3 月 1 日生效。
遙控泊車終獲批
香港多年前就已經有廠商引入具備遙控泊車功能的汽車到港,不過礙於交通條例所限一直未能使用。運輸署當時的說法是要釐清意外責任;另外,現行條例中遙控泊車也被視為駕駛車輛,所以會違反駕駛時不可使用流動電話的相關規例。如今政府終於放寬有關規定,在汽車移動時允許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電訊設備,使司機在指定條件下能使用遙控泊車功能。有關的規定會在 2025 年 3 月 1 日生效。
不過要留意由於條例中對司機在駕駛或使用車輛時的行為的現行監管制度並沒有因為修訂而改變,所以日後負責操作遙控泊車的人仍然要是有車牌的司機。
其他修訂還包括電動車和混合動力車輛要安裝聲響警報系統(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明文允許車輛使用 LED 模塊作為車燈(2025 年 3 月 1 日生效),又將可在快速公路上使用的電動車輛種類,擴闊至額定功率不少於 7 千瓦的電動的士、電動私家小巴、電動巴士(私家或公共)、電動貨車(包括輕、中、重型)和電動救援車輛(2025 年 3 月 1 日生效)。另外,又會強制私家車無論前排或後排座位,八歲以下而身高矮於 1.35 米的兒童乘客均須使用兒童束縛設備,而八歲或以上或身高超過 1.35 米的乘客就要使用兒童束縛設備或安全帶(2025 年 1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