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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碼時代簽署方式 電子簽名 vs 自動簽名

    Eric Chong
    Eric Chong
    商業・科技・創業・編輯

    自動簽名機(Autopen)是年代已久的產物,最近再度成為新聞話題,引發由自動簽名機所簽的名是否具法律效力等疑問,波及到電子簽名(e-signature)是否也存在同樣問題?今次詳解電子簽名在當今數碼化時代的重要地位。

    近年流行的電子簽名,屬於在數碼文件上進行的簽署方式,是企業實現無紙化業務流程重要一環。尤其近年部分企業常進行跨地域協作,簽署合約等文件,能夠通過電子處理加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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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麼是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在數碼文件或電子交易中附加的數據,表示簽署者的身分和同意,具有與手寫簽名相同的法律效效力。現時已廣泛在商業合約、法律文件等採用,甚至是現代簽名的形式之一。

    電子簽名按技術和法律分三類:

    1. 簡單電子簽名(SES):輸入名字或圖像簽名,甚至包括點擊「同意」按鈕,使用簡單,但安全度較低。
    2. 高級電子簽名(AES):用上公開密鑰基礎(PKI)加密技術,確保簽署者的唯一身分,而且防止在簽名之後篡改文件。
    3. 合資格電子簽名(QES):需要加密證書和安全設備,如智能卡,進一步認證簽署者的身分。

    由於 AES 和 QES 涉及較嚴謹的身分驗證,視被為數碼簽名技術。用戶通過電子簽名方案為文件簽署,在法律上等同手寫簽名,而且毋須實體接觸,文件能夠通過電子傳送完成簽署。

    自動簽名與電子簽名分別

    自動簽名與電子簽名的分別,從不同角度比較:

    媒介技術安全用途
    自動簽名紙張文件機械臂連同墨水筆,在紙張上複製簽名安全較低,容易偽造簽署大量文件,政府和名人常用。
    電子簽名數碼文件在數碼文件上加上簽名數據,如涉及更高安全度的簽署,更附設加密技術安全度高,尤其 AES 和 QES 驗證身分及文件的完整性網上交易,商業和法律廣泛使用。

    電子簽名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的概念最早由聯合國在 1996 年提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模範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其中第七條提到高度建議各國發展電子簽署法例。美國在 2000 年通過《電子簽名法》(E-Sign Act》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歐盟在 1999 年跟進聯合國的建議提出主法,到 2014 年正式生效電子身分認證和信任服務條例(eIDAS)。

    香港的電子簽名法例《電子交易條例》在 2000 年生效,也在 2024 年 1 月作出修訂,已經為大多數合約認可接受。

    電子簽名的好處

    企業落實電子簽名能將業務流程走向全電子化、無紙化。電子簽名有幾個好處:

    • 不受地域限制:通過電腦、智能電話或平板電腦都可以完成簽名。
    • 提高效率:即時傳送給用戶,簽署後又即時傳回。
    • 保護文件:經過多重驗證身分,使已簽署的文件具有唯一識別。
    • 方便儲存和查閱:由文件管理方案儲存和歸檔,配合檔案搜尋功能容易尋回。
    • 環保:落實無紙辦公室免除使用紙張,也毋須處理紙張文件。

    電子簽名在各行業的用途

    電子簽名或數碼簽名在商業上愈來愈普及,除了面向合作夥伴、企業內部,更多開始給消費者客戶。

    1. 網上服務使用條款:網絡服務或流動應用程式在使用前,用戶先要按「同意」條款方可使用,屬 SES 之一,為服務供應商的免責,亦是用戶在法律上同意內容。
    2. 登記參加活動:例如工作坊、會議等,用戶填寫表格,需要「同意」條款方完成登記,更甚選擇「允許」接收推廣訊息,亦是電子簽名的一部分。
    3. 銀行服務:用戶在流動程式申請銀行服務,如認購基金等,通過智能電話的容貌識別功能作身分認證,完成 QES 的進階數碼簽署。
    4. 商業合約:例如中小企採購合約,通過電郵傳送合約,經雙方數碼簽署確認交易。
    5. 企業人力資源部門:隨著企業實行遙距工作,招聘過程亦電子化,簽署僱員合約經數碼署簽完成。
    6. 地產代理合約:屋主委托地產代理放售或放租,經電子簽署委托合約。甚至有外國租屋網站將整個租賃過程電子化,雙方的租約也通過數碼簽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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