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原意是保障創新者利益,不過也會成為大國欺凌小國、混水摸魚的版權曱甴向科技企業敲詐的工具。 Apple 最近就在一宗指他們侵權的訟訴中上訴得席,不用賠償 3 億零 850 萬美元(約港幣 24 億)專利權金給一間被法官指濫用專利權制度的公司。
向 Apple 提出侵權訴訟的是一間名為「個人化媒體通訊( PMC )」的公司,他們指 Apple 在 iTunes 、 App Store 和 Apple Music 上分發加密內容時所用的 FairPlay 技術,侵犯了他們的數碼版權管理( DRM )專利,陪審團在 3 月時判 PMC 獲勝, Apple 需要賠償巨額專利權。
不過 PMC 其實也相當可疑,他們在上世紀 80 至 90 年代入紙申請數以百計專利權,不過直到 2010 年前都沒有取得專利。原來他們是利用當年美國申請專利權程序沒有設限期的漏洞,刻意拖延取得專利權的時間,因為專利權有效期只有 17 年。他們延遲取得專利是為了等待有科技公司「上釣」,應用那些專利技術,令他們可以向那些科技公司要求巨額專利權金。
雖然這個程序漏洞在 1995 年被修正,不過不適用於 Apple 身上,因為 PMC 較 Apple 早入紙申請。法官 Rodney Gilstrap 推翻原判時指 Apple 是 PMC 以舊構想來向科技公司搾取高昂版權費的受害者。 PMC 刻意推遲專利權申請程序是想在其後獲取更多利益,所以判他們的數碼版權管理專利權無法執行,還需要承擔 Apple 部分訟費。
根據 PMC 的內部文件指出,除了 Apple 之外,他們還打算向 Intel 、 IBM 和 Microsoft 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