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今年初在中國深圳入稟,向美國科技公司 InterDigital 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以合理價錢授權專利技術。InterDigital 高層認為,有人試圖破壞行規,專利授權屬國際問題,應該透過全球的仲裁去解決。
InterDigital 為研發型科技公司,傳訊總監 Patrick Van de Wille 指出,公司向來不生產和銷售任何產品,只投資研究技術。例如在 3G、4G 和 5G 等標準由多間企業提供的專利技術組成,各電話廠商和網絡設備商採用這些流動通訊標準技術時,均需要向相關供應者付授權費用。
華為在今年 1 月 2 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法院裁決 InterDigital 向華為授權 2019 年至 2023 年的 3G 、 4G 及 5G 流動通訊標準專利條款是否公平、合理。
兩間公司早年因標準必要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 SEPs )在 2011 年起糾紛,在多國提出授權訴訟,最終交由第三方仲裁協商,雙方在 2016 年達成專利授權協議。而該協議在去年 12 月 31 日已經到期。
InterDigital 中國業務發展總裁 Jeffrey Belk 稱,公司為研發型企業,所研發的技術不用於生產通訊設備,而是經授權給其他企業,而因部分技術被納入 3GPP 標準,如電話廠商採用相關的標準,便要向 InterDigital 付授權費用。
他強調,每次跟廠商商討都會基於三個原則。第一,業界標準需要支付授權技術費用。因採用業界標準可減低廠商的入場門檻,如果沒有標準技術,便得自己花長時間研究相近的技術。例如蘋果公司之前從未做過流動電話核心技術的研究,但 2007 年推出劃時代的 iPhone 改變世界,正是因為付了標準授權費用,免去不少研發投資。
第二原則,基於善意原則雙邊談判。這些授權技術應該經過公司之間真誠、對等的談判,而且應以公平及合理、非歧視的方式談判,及時達成協議。
第三原則,通過中立仲裁解決糾紛。即使雙方在商談時未能達成授權共識,由於涉及國際技術標準,授權亦適用在全球,應該透過全球仲裁去解決。只在個別國家或區域的法院入稟,結果未能反映在全球。
Patrick 補充,何謂公平的授權費用,都有行業標準,而且廠商之間互相授權亦是行規。如果認為費用不合理,應該交到具國際地位的機構仲裁,才是支持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做法。